公私立大學院校可開有關宗教理論選修科目 規模較大宗教學校符合標準者可改獨立學院
本歷史雜記轉載自靈山現代佛教月刊七十年七月一日第二期第一版

規模較大宗教學校符合標準者可改獨立學院
【台北訊】行政院會於六十九年二月邀集有關單位。
研商宗敎教義研修機構納入教育體制問題,結論如次:
一、在私立學校法未修正前 先在公私立大學暨獨立學院開設有關宗敎理論選修科目,供學生選修,並自六十九學年度起實施。至該項選修科目名稱、內容、開設年級、授課時數、學分及合格師資之遴聘等,由教育部妥為規定。
二、修現行有關教育法令為之,如私立校法第八條。
三、俟現行有關教育法令修正後,宗教團體所設立之私立大學院校,可申請設立宗敎教學系,宗教學研究所、或在哲學系中設宗教學組,哲學研究所中設宗敎理論研究組,以從事宗教學術之研究。
四、現已設立規模較大,且符合教育法規所設定設置標準之宗教學校,如依法申請改辦為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,可准予立案,俾使納入教育體制,以利輔導與管理,其屬於宗敎服務人員之研修機構,由內政部另訂辦法,予以加強輔導與管理。








